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日期:2016-12-08 / 人气: / 来源:未知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当事人可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见示范文本6.1.2.1—6.1.2.2)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复印件1份),(见示范文本6.1.3)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复印件1份),(见示范文本6.1.4.1—6.1.4.3)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见示范文本6.1.5.1—6.1.5.2)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1份),(见示范文本6.1.6.1—6.1.6.2)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1份),(见示范文本6.1.7)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工作。对具备办证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农业厅窗口认为审核有误,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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