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日期:2016-12-08 / 人气: / 来源:未知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一章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第十六条: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八条: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下载或省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
(四)管理制度文本(重大疫病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
(五)人员情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等人员的健康证明以及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农业厅。
(四)省农业厅窗口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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